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违法行为的;(二)未督促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附则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