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房屋具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且危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不委托安全鉴定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委托。在限期内仍不委托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以代为委托。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