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的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委托。具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施工单位不委托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可以自行委托。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