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的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委托。

具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施工单位不委托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可以自行委托。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