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
(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六)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七)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上述行为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并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组织施工;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