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等合理使用房屋,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检查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二)装饰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的安全使用。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在危险房屋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发现房屋存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相关主体应当承担责任情形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