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社区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社区教育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社区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三)指导社区教育机构开展社区教育活动;

(四)开展社区教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社区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办社区教育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和区(市)县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社区教育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