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教育的领导,将社区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促进社区教育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社区教育议事协调,统筹社区教育资源,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教育重大问题。社区教育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社区教育工作。
在村(社区)开展的社区教育活动应当征询村(社区)自治组织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