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每年十月第三周为本市的社区教育活动周。

社区教育活动周期间,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开展社区教育宣传、社区教育学习成果展示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