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组建社区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区居民提供社区教育服务。

鼓励建设以社区大学、社区教育学院、社区教育学校、社区教育工作站四级社区教育机构为主体,各级老年大学和各类面向社区居民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为补充的社区教育综合体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