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负责提供青少年校外教育、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家庭教育等社区教育资源及教育培训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