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补助、补贴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