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政府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收回补助、补贴和有关费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