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设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未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的区(市)县,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