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赌博、打架斗殴或寻衅滋事;

(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擅自占用公园场地、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四)兜售物品、乞讨;

(五)在禁止区域内游泳、钓鱼、踢球、滑冰等;

(六)晾晒衣物或者在水景区域内沐浴、洗涤;

(七)携带猫、狗、蛇、猴等动物入园;

(八)公园闭园清场后仍在公园内逗留;

(九)其他有碍公园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五)、(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O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