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园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公园,其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投资公园建设或以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公园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