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园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二)依法制定游园须知;(三)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四)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正常游览秩序;(五)保护公园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六)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七)为游客提供文明、周到、方便的服务;(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