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内各类设施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花坛、草坪、喷水池、瀑布、假山、雕塑、亭榭、回廊等,应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

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的数量应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餐厅、茶座、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严格控制规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