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佛教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佛教协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