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佛教涉外事务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