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信仰藏传佛教公民的集体性佛事活动,应当在经登记的寺院内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其他场地举行,由寺院或者佛教协会组织、具备资格的僧尼主持。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