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佛事活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信仰藏传佛教公民的集体性佛事活动,应当在经登记的寺院内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其他场地举行,由寺院或者佛教协会组织、具备资格的僧尼主持。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