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