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