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