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