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将签订的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向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