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餐饮具消毒企业在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配送活动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予以颁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