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用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场中介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制度,记录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信用表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布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