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和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