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

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纳入地方建设项目一并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