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其他人员和交通工具,未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