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