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在此区域外采集的,应当按照《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