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