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