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有效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