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管理中心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