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