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监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列席相关会议、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委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监委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