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二十二条有效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手续。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