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十九条有效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