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