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文件将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已交付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