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应当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