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并且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义务,并且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式。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