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资料中应当附有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