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