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二)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三)在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5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四)其他妨害灭火救援使用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