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和停用公共消火栓、消防车取水设施。确需拆除、改变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