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节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