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