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同上位法相抵触的;(三)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